

首页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永(住河南省永城市卧龙乡潘老家村一组040号):
本院受理原告肖美凤诉被告潘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潘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美凤支付玉器货款3800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203。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