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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工业园区发展大道C6路):
本院受理原告胡锐芳与被告湖北玉子春秋玉器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270557.50元及加工款利息235192.55元(利息从2018年5月16日起,按LPR分段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7日为235192.55元,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二、支付仓储费用53000元(从2018年5月16日起,每月1000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6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三、确认原告对由原告留置被告的已加工玉器件约9万件享有留置权,对留置的产品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加工款本金、利息及仓储费用。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2月2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11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