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6-02
作者: 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洪英:本院受理原告吴针全诉被告李洪英,第三人曾文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284民初6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针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90元,合共44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日
上一篇:(2016)粤1284民初2358号通知公告
下一篇:(2016)粤1284民初23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公告
首页
联系方式